某某、某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执行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3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3910号 原告:***,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兴市秀洲区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嘉兴市兴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蓬莱路385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9835377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嘉兴市兴镇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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