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3民终8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于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妍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