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上诉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7-29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3民终8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于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妍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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