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与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5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311民初129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反诉原告)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代理XX,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望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远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华源公司的其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远望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5年5月30日签订鞍山*****水上乐园工程施工合同(戏水设施及水处理设备部分)400万元,同年7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65万,11月4日签订补充安装协议4万元。双方约定三份合同固定总价469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但仅收到被告工程款371.5万元。被告于2016年5月底完成验收并开业。现一年的质保期已过,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7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华源公司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确实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安装到位,以及存在质量问题。并反诉称,2015年5月30日,我公司与北京远望公司之间签订了《鞍山*****水上乐园工程施工合同(戏水设施及水处理设备部分)》,同年7月20日双方之间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前述合同签订后,我公司陆续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远望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371.1万元。但北京远望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严重违约。经现场清点,北京远望公司在水上乐园安装的设备缺少价值为52.5598万元的戏水及水处理设备,缺少价值为21.806万元的电控设备。由其安装的造浪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安装的两台过滤沙缸和一台水泵不能正常使用,安装的造浪池管道、螺旋滑梯加热水管和过滤池管道漏水。且至今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提供水上乐园全部设施的产品合格证,尤其是水滑梯(属于特种设备),因无产品合格证,不能通过鞍山市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验收,该设备被禁止使用。我公司与北京远望公司多次沟通,该公司始终拒绝补齐设备,拒绝到场更换、维修设备,拒不提供产品合格证。造成我公司的水上乐园中的戏水设备、水处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综上,我公司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北京远望公司依据合同补齐缺少的价值52.5598万元的戏水及水处理设备、价值21.806万元的电控设备(最终以现场清点结果为准);2、请求判令北京远望公司对造浪设备调试至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使造浪设备能够正常运行;3、请求判令北京远望公司更换不能使用的两台过滤沙缸和一台水泵;4、请求判令北京远望公司对造浪池管道漏水、螺旋滑梯加热水管和过滤池管道漏水修理、调试至能够正常使用;5、请求判令北京远望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立即提供水上乐园全部设施的产品合格证,并协助我公司通过鞍山市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验收;6、请求判令解除我公司与北京远望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水滑梯的部分,返还高速水滑梯货款506994元,组合水滑梯695453元,总计1202447元,并请求判令北京远望公司限期拆除这两项水滑梯的设备;7、请求判令北京远望公司赔偿我公司因水滑梯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50万元;8、请求判令北京远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远望公司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1、52.5598万元的戏水和21.806万元的电控设备,当时华源公司算的是36万元左右,现在他们提的这个数额不知道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我公司认可17余万元;2、调试设备华源公司没有支付给我公司钱,所以没有办法去给调;3、操作的时候应在水泵打开之后,当时说的很清楚,不在保修范围内;4、造浪池管道、螺旋滑梯加热水管和过滤池管道,这些我公司都修过了;5、产品合格证已经交给法院了;6、单方面解除合同应该是赔偿我公司,滑梯我已经合格安装好了,华源公司在营业的时候也用过了;7、滑梯无法正常使用的50万元我公司不会赔,没有任何依据;8、诉讼费用由华源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华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被告北京远望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于2015年5月30日签订一份《鞍山*****水上乐园工程施工合同(戏水设施及水处理设备部分)》,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鞍山*****水上乐园戏水设备及水处理设备供货安装合同;工程地点为辽宁省鞍山市***镇;工程承包范围为鞍山*****水上乐园戏水设备、水处理设备、水力功能设备的供货安装以及调试,水处理机房内的管网、控制线路的铺设,各个功能控制系统的安装调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乙方自行组织人员施工;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开始进行配合设计;(2)、工地现场条件成熟,甲方通知乙方开始进行加工生产。甲方向乙方支付30%设备生产定金,即人民币120万元;(3)、甲方到乙方工厂验收产品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设备款120万元;(4)、乙方将设备运抵工地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设备款40万元;(5)、乙方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验收完毕,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设备款80万元;(6)、剩余合同总价的5%人民币2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自乙方所承保范围内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无息);工程竣工验收为乙方在具备工程验收条件5日之前通知甲方;保质期从取得国家质检部门签验合格证之日起计算等相关内容。”该合同尾部由华源公司加盖公章及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北京远望公司加盖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同年7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2015年5月30日双方签属《鞍山*****水上乐园工程施工合同(戏水设施及水处理设备部分)》(以下简称原合同)做出如下补充约定:原合同承包范围外增加新的戏水设施及水处理设备,增加部分报价最终优惠价为65万元;全部施工计划安排,按本次补充协议后附安排计划执行;其他款项按原合同执行。”该协议尾部由华源公司加盖公章及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北京远望公司加盖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2015年11月4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安装协议》约定:“乙方安排人员配合甲方土建进度进行铺装管线,预计在土建结构完成且具备施工条件下一周内完成,乙方对施工质量负责,质保期为自打压合格后一年;总工程造价为4万元整等相关内容。”该协议尾部由华源公司加盖公章及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北京远望公司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北京远望公司组织人员开始安装施工,华源公司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付款方式的前四项共支付给北京远望公司工程款共计371.5万元,2016年5月30日华源公司发给北京远望公司一份工作联系函,主要针对当日上午双方一同对水乐园馆内娱乐功能设备,依据双方合同与现场实际进行核对,发现缺少设备总计应扣除362050元。2016年6月1日北京远望公司发给华源公司一份工作联系函,主要为针对2016年5月30日核对设备的回复跟解释,答复应扣工程款173673元。至此,双方就工程结算问题再无核对。2016年6月份,华源公司正式开业,水上乐园投入使用,进行试营业。庭审中双方对现场设备缺失更换、水上乐园相关设施的质量以及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存在较大争议。 2018年1月5日,华源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具体委托事项为:1、对鞍山*****水上乐园现场的戏水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与《鞍山*****水上乐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戏水设施及水处理设备的规定型号、数量是否相符进行鉴定,若有缺少或不符,根据前述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缺少或不符的设备、设施的价值;2、对鞍山*****水上乐园的造浪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转进行质量鉴定,如果不能正常运行,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3、鞍山*****水上乐园的由北京远望公司提供并安装的两台过滤沙缸和一台水泵是否能够正常运转进行质量鉴定,如果不能正常运行,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4、鞍山*****水上乐园的由北京远望公司建设安装的造浪池管道、螺旋滑梯加热水管和过滤管道是否漏水进行鉴定。经双方当事人摇号及我院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4月3日在我院工作人员及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进行第一次现场勘察,后因鉴定申请人华源公司拒绝支付鉴定费用,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根据相关规定,此鉴定评估案件终结。 另查,2016年12月1日,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 再查,2017年10月20日,因上述水上乐园水滑梯无合格证被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禁止使用。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北京远望公司提供的证据有:《鞍山*****水上乐园工程施工合同(戏水设施及水处理设备部分)》、《补充协议》、《补充安装协议》、工作联系函两份、现场照片;被告华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鞍山*****水上乐园工程施工合同(戏水设施及水处理设备部分)》、设备报价、《补充协议》、预付账款明细帐、水滑梯查封照片3张。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远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华源公司之间签订的《鞍山*****水上乐园工程施工合同(戏水设施及水处理设备部分)》、《补充协议》、《补充安装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北京远望公司与华源公司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北京远望公司主张华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975000元一节,华源公司与北京远望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总价款为469万元,现华源公司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已支付北京远望公司工程款371.5万元,双方对结算方式前四项无异议,结算方式中第五项约定北京远望公司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华源公司验收完毕,向其支付人民币20%设备款80万元;第六项约定剩余合同总价的5%人民币2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自北京远望公司所承保范围内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华源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返还北京远望公司(无息)。质保期从取得国家质检部门签验合格证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北京远望公司将设备安装调试后,需经华源公司验收完毕后支付设备款,现该工程北京远望公司已安装完毕,但华源公司尚未验收,双方对现场设备缺失更换存在较大争议,原告提供的工作联系函仅代表双方各自对现场设施缺失的意见,并非形成双方统一的意见,庭审中北京远望公司承认本案中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未扣除现场设备缺失的工程款。双方对此均不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华源公司所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待双方工程验收结算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华源公司主张的北京远望公司依据合同补齐缺少的价值52.5598万元的戏水及水处理设备、价值21.806万元的电控设备一节,因双方就现场设备缺失更换存在争议,现华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现场具体缺少何设施,又未经过司法鉴定,故华源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源公司主张北京远望公司对造浪设备调试至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使造浪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一节,现华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浪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转以及如果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不能运行的原因,又未经过司法鉴定,故华源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源公司主张北京远望公司更换不能使用的两台过滤沙缸和一台水泵一节,现华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沙缸和水泵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以及出现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又未经过司法鉴定,故华源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源公司主张北京远望公司对造浪池管道漏水、螺旋滑梯加热水管和过滤池管道漏水修理、调试至能够正常使用一节,现华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设备是否漏水,又未经过司法鉴定,故华源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源公司主张北京远望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立即提供水上乐园全部设施的产品合格证,并协助通过鞍山市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验收一节,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该工程中所有进场的材料北京远望公司均应提供产品的合格证规格型号等相关资料。故北京远望公司应向华源公司提交水上乐园全部设施的产品合格证,并协助华源公司办理通过鞍山市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验收。 关于华源公司主张解除与北京远望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水滑梯的部分,返还高速水滑梯货款1202447元,并请求判令北京远望公司限期拆除这两项水滑梯的设备一节,因北京远望公司需提供水上乐园全部设施的产品合格证,并协助华源公司办理通过鞍山市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验收,在此期间,无法得知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能够通过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验收。现北京远望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无法确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源公司主张北京远望公司赔偿其因水滑梯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50万元一节,该项主张所涉及的损失系华源公司估算结果,现华源公司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加以证明其造成的损失为50万元,故华源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水上乐园全部设施的产品合格证,并协助华源公司办理通过鞍山市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验收;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共计13,84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18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 雪 人民陪审员 曹 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婉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