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5民初17956号
原告: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东座16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地区绥化市。
原告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2018年6月5日,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