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民初2605号
原告:***,男,1950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关区昊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青,男,系原告儿子。
被告: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8809903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创业中心生化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679600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南段**安阳万达广场**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908092045。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东,住所地: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世博大厦**代码:91410000060012054N。
被告:***,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