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91民初813号
本院二○一九年四月三日对原告***与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79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民事判决书中第1面第三行的“(2017)赣0791民初813号”补正为“(2018)赣0791民初813号”。
审 判 长 刘炎军
人民陪审员 邬元沛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