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等民事经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02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114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6月1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83929770R。

诉讼代表人:黄居关,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9月24日生,住赣州市宁都县。

被执行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英萃路37号,公民身份号码:91370800165958014R。

法定代表人:张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9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反馈无车辆登记信息和企业注册信息;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4990元,截至2019年11月1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6499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光华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一清

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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