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22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91民初2606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现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坚,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83929770R。

负责人:黄居关。

原告***与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27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计9936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8月2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息随本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元月5日,被告急需钱在工程上使用,要求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现金37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约定:2018年元月底还清,如果逾期按银行的4倍利率计利息,并由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担保。期满,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2018年7月13日归还10000元,后再追收时,被告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均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叁万柒仟陆佰元正(37600元),此款属实(2018年元月底还清),如果误期按银行利息4倍计算(延期一个月),本人及本公司负法律责任。”被告***作为借款人签字确认,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加盖“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8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一份,载明:“本人***向***承诺,所欠***的款项,六月份(2018年6月30号)一次性由***本人承担还清,本人负法律责任。”

2018年7月18日,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的负责人黄居关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借条、承诺等。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当按约定及时归还。被告***未及时归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应视为对借款金额的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还1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本金27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借条约定逾期按银行利率4倍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并按手印,应视为其自愿对被告***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故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应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7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但利息不得超过月利率2%);

二、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对被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担保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佳煜

人民陪审员  彭友忠

人民陪审员  李素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晨

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