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河南龙霞实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1-1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河南龙霞实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6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22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龙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龙霞实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龙霞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4104.75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
审判员毛建
代理审判员*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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