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4执恢3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云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龙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云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河南龙霞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河南龙霞实业有限公司经过财产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后申请执行人前往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