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1013号
原告:江苏宏泰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2HBE12H,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6号-2幢2-1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8765826X2,住所地:盐城市汇金购物中心北楼幢2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北湖度假区。
原告江苏宏泰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泰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