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异3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华发北路1号凯雷斯顿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岳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长青南路118号明和国际11楼。
法定代表人:芦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燕生,男,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光明新区。
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9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光明新区。
在本院执行江西岳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燕生、张志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本院确定的评估价格过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称,宝民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了法院发送的赣平安评报字(2019)第X0807号股权项目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异议人认为该司法鉴定报告对评估对象估值的市场价值不符,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情况,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1、评估报告中署名的两位评估师并未亲自到现场查勘评估对象实物。根据被评估单位工作人员陈述,法院带队一行五人到被评估单位时,评估人员有两名,一男一女,分别姓赖(音),胡(音),而评估报告署名的评估师为管根火、郑沛芳,而且管根火的签名也明显是电子签名,与实践做法不符;2、本次评估的所选评估方法为成本法,违反法律规定和评估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六条“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及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八条“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可知,本次评估只选择单一的评估方法-成本法,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评估准则;3、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提取的资料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没有全部提取被评估单位的资料,无法真实、完整的反映被评估对象的真实市场价值;4、本次评估并未对被评估单位潜在的、已经发生的担保、诉讼等行为进行真实调查。本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过程中使用资料的提取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根本无法真实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为此,异议人提出以下异议请求:立即停止对异议人持有的丽江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进行的司法拍卖活动。
本院查明,2019年1月29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0502民初7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燕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岳力建设有限公司定金120万元及占有的资金240万元,共计360万元,并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40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240万元归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志强对被告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岳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江西岳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丽江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2019年8月28日,江西平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赣平安评报字(2019)第X0807号股权项目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如下:“丽江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5241.48万元,评估价值为11066.7万元,增值额为5825.22万元,增值率为111.14%;总负债账面价值为5217.88万元,评估价值为9057.87万元,增值额为3839.99万元,增值率为73.59%;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3.6万元,评估价值为2008.83万元,增值额为1985.23万元,增值率为8411.99%。丽江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6月30日全部股份为500万股,全部股份评估值为2008.83万元,本次执行案件标的股份为100万股,占全部股份的20%,评估值为401.77万元。”该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估机构在报告中陈述了采用该方法的理由,并在该报告中阐述了未采取市场法及收益法的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执行人是否可以以评估价格过低要求停止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异议人在异议申请中提出,仅仅采用成本法评估违法,本院认为,虽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八条:“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但该规定也有一个前提,即“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该评估报告已详细说明了该评估不适用收益法、市场法的理由,该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准则。关于异议人提出的其他问题,异议人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仅仅是在异议申请书中陈述“根据被评估单位工作人员反映(陈述)”,故对于异议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雅萍
审判员 周军华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游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