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惠州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23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817号之一
被执行人: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231130419T。
法定代表人:姚通业。
被执行人:惠州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澳头黄鱼冲格坑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92108671B。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被执行人: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华发北路1号凯雷斯顿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83422Y。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原告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惠州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195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8)粤0310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应负担受理费85000元,因被告未主动缴纳,本院依职权追缴并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唐祥勇名下银行存款86175元(受理费85000元、执行费1175元),并将扣划金额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195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8)粤0310民初6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1175元已足额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锋
审判员  伍晓东
审判员  简小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子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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