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保99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金碧路109-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经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华,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法定代表人:苏峰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凡,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祥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惠州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黄鱼冲格坑二村。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华发北路1号凯雷斯顿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惠州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粤0310民初636号民事裁定,并予以实施保全。2019年4月1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景新城支行44×××05账户的存款7,689,568.9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景新城支行44×××43账户的存款3,100,309.33元,冻结期限一年。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即将届满,根据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18)粤0310民初636号之二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惠州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惠州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0,461,651.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