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2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破申223号
申请人:马庆国,男,汉族,1992年10月1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赖旭豪,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华发北路**凯雷斯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83422Y。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2020年9月21日,申请人马庆国以被申请人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民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宝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成立,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华发北路**凯雷斯顿大厦**,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股东为深圳前海宝民互联网产业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张志强(持股比例1%),现被申请人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根据已生效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25278号判决,宝民公司应向马庆国返还居间费用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因宝民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马庆国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6执8976号之二执行裁定,以宝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马庆国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庆国具备宝民公司债权人身份,其依法可以向本院申请宝民公司破产清算。涉案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经执行程序未能得到全额清偿,足以证明宝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马庆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马庆国对被申请人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育  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馥溢(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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