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执1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迎春南路**新青年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33235587。
法定代表人郭力前。
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宽带路**德丰综合大楼****构代码:704315916。
法定代表人郑家彪。
申请执行人浙江**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4民初8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156277元、车位管理费201960元、公摊公共耗能费及垫付款项43384元、违约金3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1.车牌号为浙C2××××佳美牌汽车;2.浙C5××××宝马牌汽车;3.浙C1××××丰田牌汽车。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车牌号为浙C2××××佳美牌汽车;2.浙C5××××宝马牌汽车;3.浙C1××××丰田牌汽车。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
截止2020年9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156277元、车位管理费201960元、公摊公共耗能费及垫付款项43384元、违约金3万元,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2922元及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国平
审 判 员 俞君阳
审 判 员 江丕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林跃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