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795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宽带路**德丰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159166。
法定代表人:郑加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群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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