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浙江中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07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执异54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龙湾建设总部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5222130。

法定代表人王洪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三垟黄屿村经济合作社,住,住所地温州市瓯海三垟黄屿村(村委会**)织机构代码:753997140。

负责人黄晓义,主任。

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德丰综合大楼****织机构代码:704315916。

法定代表人郑加彪。

本院在执行(2018)浙0304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三垟黄屿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黄屿经济合作社”)、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浙0304执1313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黄屿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公寓××组××幢××室房地产[产权证号:浙(2019)温州市不动产权第0107544号],异议人***为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3年6月18日,其与鸿基公司签订了《瑞仕花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鸿基公司将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公寓××组××幢××室房产以总价2193600元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已支付了购房款1686160元。后,上述涉案房地产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查封。因此,异议人***请求中止对上述涉案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中智公司称:一、依据(2017)浙0304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中智公司在工程款50704921元范围内对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村C3地块三产返回安置房(1#、4#、5#、6#)土建及安装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异议人***购买涉案房产的购房款系鸿基公司的集资款。三、异议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中的消费者;鸿基公司出售涉案房产未经黄屿经济合作社同意。要求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继续执行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公寓××组××幢××室房屋。

本院经审查查明,黄屿经济合作社将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村C3地块安置房委托鸿基公司代建、合作开发,并于2010年4月16日签订了《黄屿村三产安置地块代建、联合开发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鸿基公司享有对黄屿村C3地块容积率2.0以上部分的开发权益,并由其“自行调剂、自负盈亏、承担风险、投资建设”。协议签定后,鸿基公司已按约定将该地块上的所有安置户安置完毕,并已实际交付了相关安置房。涉案房屋属于容积率2.0以上部分。

2013年6月18日,鸿基公司与异议人***签订了《瑞仕花园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鸿基公司将坐落于温州市温州××道××号××幢××室房屋(现为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公寓××组××幢××室)以2193600元出售给异议人***。截止2013年12月24日,***已向鸿基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686160元。2020年8月25日,***将余款507440元支付到本院执行款帐户。

2019年10月17日,本院在执行(2019)浙0304执1313号案中查封了上述房屋。另据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显示,异议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瑞仕花园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收条、款项收条(2张)、银行转账凭证(2张)、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2017)浙0304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2018)浙03民终417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304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法院执行、调解款票据等相关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村C3地块安置房系温州市瓯海三垟黄屿村村民委员会、黄屿经济合作社与鸿基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双方约定,鸿基公司享有对该地块容积率在2.0以上部分相关房屋的处分权,而涉案房屋属于该地块容积率2.0以上部分,故鸿基公司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现异议人***在本院查封该房屋前,向鸿基公司购买该房屋,并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且已将余款交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另据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显示,异议人***名下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中智公司就涉案房屋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异议人***。异议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故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智公司主张消费者应为最低生活线以下的公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登记在温州市瓯海三垟黄屿村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公寓××组××幢××室房地产[产权证号:浙(2019)温州市不动产权第0107544号]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金国平

审判员  俞君阳

审判员  江丕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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