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1981号
原告郑州弓祥防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弓祥防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771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郑州弓祥防水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2041010000000151)、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771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弓祥防水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西璞
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