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0308行审989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申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39690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37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2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被执行人深圳市申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已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101”。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送达被执行人住所地即采取了公告方式送达深交催告第ZD014014号《催告书》,送达程序不合法。因《催告书》未有效送达,故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催告程序,其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ZD037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晓露
审判员冯久莉
审判员*欣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