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6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申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39690Y。
法定代表人:卢建兴。
委托代理人:沈亚黎,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XXXXXXX。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申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粤0304民初1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96578.78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27日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付款1660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账号转入27190.00元用于支付上述需偿付申请执行人余下欠款。对于上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执行款项,本院在依法扣除执行费303元、诉讼费3945元后,已将余款22942元付至申请执行人处,申请执行人亦已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权利义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本案依法可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40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活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