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6854号
原告:**1,女,汉族,2013年2月2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理人:毛某,女,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男,汉族,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女,汉族,1956年7月2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2,男,汉族,2004年8月2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理人:毛某,女,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同科,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申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39690Y。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
原告**1、***、***、**2诉被告深圳市申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1、***、***、**2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9.36元,由原告**1、***、***、**2负担。
审判员 赵振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