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民初4423号
原告:合肥图腾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83687062A。
法定代表人:徐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帮军,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献成,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图腾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合肥图腾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图腾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图腾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合肥图腾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仁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甄茂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