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2599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鸭浮村。
法定代表人:赖成昭,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丁威,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2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802执2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波
审 判 员 孙 政
人民陪审员 黎春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饶声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