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175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鸭浮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惟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化工业港北片区港大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京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路19号恒通大厦421-42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惟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京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2.00元,减半收取计951.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