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11执恢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鸭浮村。
法定代表人:赖成昭,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东坝文化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成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1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崇润
审判员 王普贤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