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6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91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2550862406F。
法定代表人:涂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南昌市八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鸣子,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萌萌,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李昌永,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审被告: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A1办公室-2307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076880454B。
法定代表人:李昌永。
上诉人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永、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0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上诉人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治国
审 判 员 罗锦戎
审 判 员 王宏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夏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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