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06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12民初34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吕奏兵,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申请人: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0862406F。
被申请人: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A1办公楼-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76880454B。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奏兵诉被申请人***、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奏兵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赣0112民初34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吕奏兵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缪光明
人民陪审员  余 巍
人民陪审员  符垂珍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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