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民初189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
法定代表人:李昌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海象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永战
审 判 员 唐晓芳
人民陪审员 乐可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