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31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民初189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
法定代表人:李昌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海象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永战
审 判 员  唐晓芳
人民陪审员  乐可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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