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2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执34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A1办公楼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76880454B。
法定代表人:李昌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102民初6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南昌市海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银行等相关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389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12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3890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战龙
审判员  郑贵阳
审判员  朱 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月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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