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3677号之一
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鳌冠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义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伟,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炎杰,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北路**。
法定代表人:肖香根。
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雅鑫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