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5民初99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16509195P。住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东江乡新圳村。
法定代表人:廖红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80931377B。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肖香根。
解除申请人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赣0725民初9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支行账户存款570000元。申请人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支行账户(账号36×××33)的存款57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铨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