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2988号
原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北路**。
法定代表人:肖香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元庆,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勇,新疆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亚,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26,255.50元),向原告退还26,230.50元,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145元,由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娜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刘纹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