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5民初990-1号
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16509195P,住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东江乡新圳村。
法定代表人:廖红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80931377B,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肖香根。
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4元,由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铨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