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保748号
申请人: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堡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光金天元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923诉前调65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23855元。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冻结被申请人的山东堡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418.63元、寿光金天元置业有限公司7102461.15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923诉前调6568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立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