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23民初968号
原告: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709236872031024,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金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礼,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建材)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新建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新建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预拌混凝土款811,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在承建东平县大羊镇中心商业街贸易市场工程期间,多次在原告处赊购预拌混凝土,欠下原告混凝土款811,1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为证。该欠款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商砼款811,100元。该欠条原件存放于(2017)鲁0923民初1933号案件中。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6年4月,被告多次赊购原告预拌混凝土,于2016年10月20日结算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创新建材有限公司砼款捌拾壹万壹仟壹佰元整(¥811100.00元)欠款人:***”。原告曾于2017年4月27日因本案欠款向本院起诉,本院以原告就同一买卖关系同时诉求山东某有限公司及***承担偿还责任,致使责任承担主体混乱且不明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依据原告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据,能够认定双方存在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811,1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及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应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款811,1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培祯
人民陪审员 郭成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