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金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栋,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炜,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3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毕经纶
审 判 员 李 莹
审 判 员 邢友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建果
书 记 员 万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