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高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4-25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23民初790号
原告: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872031024,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金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礼,东平县。
被告:山东高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CHCUU51,住所地东平县州城街道小东门街331省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生学,经理。
被告:东平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82979637K,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卜楼小区北区拐角楼。
法定代表人:肖培进,经理。
原告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平创新公司)与被告山东高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企公司)、东平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平吉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平创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高企公司、东平吉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平创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商砼款397338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山东高企公司承揽了佛山盛景C区14#、15#、17#、18#、19#、20#楼及车库建设施工项目。2018年8月12日,其在施工过程中,由原告为其提供预拌混凝土,三方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由被告东平吉运公司进行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混凝土款。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混凝土款7467382元,已付3494000元,下欠3973382元。该欠款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山东高企公司、东平吉运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2018年8月12日签订的《东平县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证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是供货方,山东高企公司是买货方,东平吉运公司是担保方。2、商砼结算明细四份。证实被告共欠原告商砼款7467382元,已付3494000元,下欠3973382元;结算明细中陈某、米某二人均是山东高企公司的项目部收料人员,他们的结算行为代表公司。对上述证据,一是被告山东高企公司、东平吉运公司缺席法庭审理,放弃了答辩、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符合交易习惯。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2018年8月12日,原告(供货方,合同乙方)与被告山东高企公司(订货方,合同甲方)签订《东平县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以下简称供需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应混凝土(注:即商砼),用于佛山盛景C区14#15#17#-20#及车库工程;并约定了混凝土标号及单价、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价款结算及支付、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其中“8.2、东平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做经济担保”。合同尾部,三方分别在“甲方(施工方盖章)”“乙方(供应方盖章)”“丙方(建设方盖章)”处加盖公章、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山东高企公司发生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及买卖混凝土的事实。后经四次结算,并制作了相应的结算明细表:2019.1.25结算商砼款4866869元,由“陈孟民”签字;2019.4.27结算商砼款956453元,由“陈某”签字;2019.10.22结算商砼款1514980元,由“米某”签字;2020.5.13结算商砼款129080元,由“米厚本”签字。以上共计7467382元。另,原告当庭陈述“陈某、米某二人均是山东高企公司的项目部收料人员,其结算行为代表公司”;原告承认被告已付3494000元,下欠3973382元。
本院认为,一是案涉供需合同系买卖合同,原告为出卖人,被告山东高企公司为买受人;根据“东平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做经济担保”的约定,表明东平吉运公司为山东高企公司提供了担保,为保证人,但具体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院认定其为连带责任保证。供需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二是原告提供的四份结算明细,系对买卖混凝土即商砼形成的债权债务数额的确认,非结算人的个人行为,其后果依法应由买受人即山东高企公司承担。三是原告承认被告山东高企公司已付3494000元,系其自认,故被告山东高企公司应偿还的欠款数额为3973382元。四是东平吉运公司对山东高企公司上述3973382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高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即商砼款3973382元。
二、被告东平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高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94元,由被告山东高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平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可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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