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4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创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祥一路**车间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98507910。
法定代表人:李劲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辉,广东禅都(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傲燊,广东禅都(三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上巷村黄泥坑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4732803C。
法定代表人:陈慧。
原告佛山市三水创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创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创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739元、保全费1320元,合共3059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创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志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红梅
书 记 员 陈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