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9183号之二
原告:浙江星益达增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344937214。
法定代表人:叶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蓓佶、张思佳,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上巷村黄泥坑工业区A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4732803C。
法定代表人:陈慧,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星益达增强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星益达增强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星益达增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中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2768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4738元,由原告浙江星益达增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劲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渊
书记员陈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