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4民初1714号
原告:厦门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圳南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0545895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精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唐立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31308247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厦门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精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