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广罐业有限公司、厦门正某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5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2民初4831号
申请人:上海集广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208796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厦门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0545895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集广罐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集广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人民币640251.16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集广罐业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厦门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保全金额以人民币640251.16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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