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2384号
原告:江苏精工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F1LB7L,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05458951P,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圳南二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精工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900元,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催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精工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