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厦门正某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5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申17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圳南二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黄溢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张建强,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厦门正**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正**公司提交的电气原理图中无***签名,无法证明是***设计,电气原理图也未经鉴定机构或行业专家鉴定为不合格,正**公司内部办公系统中的邮件也无法认定就是***发送。***之前用个人笔记本电脑设计并已亲手交给正**公司的其他图纸,因为电脑数据被台风破坏丢失而无法再提交,本案只有启动鉴定程序才能查明事实,一、二审法院未准许***的鉴定申请错误。(二)***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登记表》中签字确认“上面只是用人单位单方说辞,而本人不会西门子,留着也没用”,只表明***无法阻止正**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必要继续留在公司,不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正**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正**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再审的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入职正**公司的岗位为电器部技术员,工作职责之一为电气图纸的设计开发。原审中正**公司提交了***在试用期间通过公司办公系统发送的电气原理图,***虽否认其发送过该份电气原理图,但确认其有向正**公司送交其他图纸即正**公司有向其提出过图纸设计要求。在***未能举证其他图纸之情形下,本案可以认定正**公司提交的电气原理图系由***设计并发送,综合《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登记表》记载内容,一、二审判决认定***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正**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为民
审 判 员 陈乐思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必林
书 记 员 陈美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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