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03执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清秀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殴经纬,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承德万利通集团万利钢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西地乡八里庄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万利通集团万利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03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费378096.0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履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
二、2019年4月30日总对总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因其它案件被法院查封),其名下未查找到其它财产;
三、2019年5月至7月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不动产、社会调查,其名下有厂房房产外(该公司房产及其它财产因其它案件正在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将剩余款154728.84元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未查找到其它被执行财产;
四、2019年10月8日进行了第二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有部分少量银行存款外,未查找到其它被执行财产;
五、2019年10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德万利通集团万利钢管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03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78096.02元,已受偿人民币154728.84元,未受偿人民币223367.18元;
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在终结本次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