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兴执字第1645-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楼1-20号,组织机构代码:5794406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白石桥路152号,组织机构代码:2004234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都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作出(2015)兴执字第16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账号为:62×××87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其债务,本案债务已经清偿。本院认为,本案债务已经清偿,应该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账号为:62×××87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焕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