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常宁伟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宁某某生物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机械化作业服务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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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992号
宁夏常宁伟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常宁伟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生物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机械化作业服务分公司、宁***生物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760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宁***生物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机械化作业服务分公司、宁***生物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21600元的冻结;解除对申请人宁夏常宁伟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号、×××号华泰圣达菲牌车辆车户的冻结。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办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760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宁夏荣华生物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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