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16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4民初2023号之二 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147789640Y。 诉讼代表人:浙江***师事务所,系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07元,减半收取28503.5元,由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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