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4民初2023号之二
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147789640Y。
诉讼代表人:浙江***师事务所,系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07元,减半收取28503.5元,由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