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执行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13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执1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四村,组织机构代码:68312509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896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2019)浙0803民特325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2400元。但被执行人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破产立案。未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03执15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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