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91民初7号
原告: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4号楼三区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50280611M。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文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敦宏,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天龙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颖、高原,被告中建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蒋敦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建安装公司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拖欠的工程款9,948,552.61(含质保金1,159,927.63元);应承担的工程款开票税金1,322,869.73元,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以上共计:11,371,422.34元。2、请求判令中建安装公司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325,478.06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利息至中建安装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是从事消防工程施工的专业公司,具有消防工程的专业施工资质,中建安装公司为天威绿谷住宅项目一期工程的中标单位。2015年10月10日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编号:2AH21-2015-35)一份,约定由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承包天威绿谷项目一期消防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保定市。工程内容为:天威绿谷一期1-12#楼及地下车库室内外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防栓灭火系统设备材料的采购、制作、安装、调试及竣工消防验收工作。含外网报警系统的线缆、外网消火栓及喷淋管路敷设及本小区消防控制室主机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室内外消防工程(合同第二条)。分包价款为(不含税金)固定总价人民币17,231,200元(合同第五条)。变更结算为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增、减工程量。单项变更5,000元(含5,000元)以内不予调整,超出部分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依据河北省2008预算定额做相应调整(合同18.2.1条)。工程款支付为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核定完成工程量的70%,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付全总价的95%(合同第20.1条)。5%质量保证金执行保修期满后14天内。乙方报送附件12《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甲方14天内完成审核并一次性无息支付余款(合同第23.2条)。消防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工程质量保修书第2.1.3)合同还约定,乙方提交拾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11.2.9)。合同签订后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依约组织施工,于2016年3月20日应中建安装公司要求将合格工程交付中建安装公司。项目总发包方(开发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将项目房产交付业主使用。2018年10月9日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承建的消防工程经保定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中建安装公司未能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施工形象逐月拨付工程款项(工程款拨付情况请参见收款明细):变更增加了大量工程,增加部分工程造价为5,967,352.61元;因中建安装公司手续不完善,导致消防工程延迟至2018年10月才由消防支队组织验收;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交工后多次向中建安装公司报送结算报告,但中建安装公司以发包方未向其结算工程款为由,恶意拖延不与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完成工程决算。中建安装公司还提出以承担工程税金款方式要求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为中建安装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中建安装公司据此应支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工程款税金1,322,869.73元。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工程自交工至今已经超过两年,质保金中建安装公司也未按约退还。2019年11月25日,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判令中建安装公司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拖欠工程款7,443,372.76元;应承担的工程款开票税金142,50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以上共计7,685,872.76元”。因鉴定过程中,部分已封闭工程无法进行现场勘验,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中建安装公司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的利息1,418,974.72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中建安装公司辩称,一、不同意向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税金、返还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11,371,422.34元。1.针对工程款部分。首先,无法认可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出的变更追加部分5,967,352.61元,合同外变更部分,根据合同结算条款约定,与甲方完成变更结算值出具后,按照对应结算公式计算变更部分价款,截至乙方起诉,变更部分结算对量尚未完成。因此该数值是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单方面基于无效签证和洽商变更得出的,中建安装公司不予认可。其次,中建安装公司认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河北天龙消防公司诉请部分工程款未达到约定支付条件。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针对固定总价17,231,200元中建安装公司认可无争议,但中建安装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至13,250,000元,支付比例达76.9%,超出了合同约定的70%过程付款比例。根据合同约定,后续付款应在“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付至总价的95%”,5%的质保金返还应在竣工验收之次日起算的2年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后。2.针对税金部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对税金进行约定。国家实施营改增后,中建安装公司按国家规定要求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开具3%的建筑服务工程款发票,并且已经按照该税率开具了一部分。现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出的9%税率,无法定依据,无计算方法,不应得到支持。中建安装公司同意承担的税金,应当以中建安装公司收到的实际发票的票面税金为准。3.针对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第11.2.9条约定,应于工程竣工计算、财务结算手续办理完成后7天内返还。因此中建安装公司认为该履约保证金也未达到返还条件。二、不同意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利息1,325,478.06元,中建安装公司认为并未实际发生,故无从支付,合同第20.1条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核定完成工程量的70%,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并结算完后付至总价的95%;22.2约定工程变更签证单发生费用时,在工程结算时进行支付。在工程结算完成前,中建安装公司需支付的工程款为合同总价的70%,而中建安装公司目前已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6.9%,因此未拖欠工程款,不应计算利息。三、就河北天龙消防公司起诉状中有关不实内容的驳斥。起诉状称“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应中建安装公司要求将合格工程交付中建安装公司”,不属实。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为此提交的验收记录,仅为施工过程中监理方为部分工程进行的过程局部验收,既不是完整的施工内容,又没有业主方参与,而实际上,涉案消防工程一直在陆陆续续整改,直至2018年10月,正式的消防合格验收方通过。2016年3月何以是合格工程由此可见起诉状所称因中建安装公司手续不完善,导致消防工程验收延迟,亦不属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供的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建安装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附件(编号:2AFH21-2015-35)、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工程报验单和验收记录、《建设工程消防意见书》保公消验字【2018】第0074号、追加工程量的洽商、签证、变更确认资料、设计变更通知等资料、履约保证金收据、合同版预算报价书、合同版图纸、签证变更部分的证据及预算报价书、签证变更部份的图纸、变更签证、涉及的图纸、工作联系单、中建安装公司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单(334页)、处理国泰管路问题的工程量的签字汇总表(19页)、中建安装公司尚未确认工程量部分(215页),中建安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河北天龙消防公司申请,河北恒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承建的天威绿谷项目一期消防工程变更、追加项目工程进行鉴定,并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工程造价为3,462,172.76元,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支付鉴定费43,895元。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一份、业主缴纳房屋契税一份、公共维修基金、测绘费票据2张、业主缴纳物业费票据2张,中建安装公司不认可以上证据的真实性。经审查认为,天威绿谷一期小区已实际交房,业主也收房入住,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2.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交的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制作的结算报告,经审查认为,结算报告系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单方制作,本院不予认可。
3.中建安装公司提交的建设单位致中建安装公司的催告函,以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威绿谷一期小区业主方已实际使用并经消防验收,质量问题已经解决,故对中建安装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10日,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签订《保定市天威绿谷一期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工程内容为天威绿谷一期1-12#楼及地下车库室内外火灾自动报警及联运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设备材料的采购、制作、安装、调试及竣工消防验收工作,含外网报警系统的线缆、外网消火栓及喷淋管路敷设及本小区消防控制室主机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室内外消防工程;分包价款:合同价:(不含税金)固定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贰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17,231,20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占1.5%。(如遇市场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合同总价不再调整);乙方提交拾万元作为履约担保。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在保定市天威绿谷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具体办法详见附件13《履约承诺书》。工程完(竣)工结算、财务结算手续完成后7天内保证金余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双方若存在争议,退还日期延长至争议解决。合同签订后,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向中建安装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另合同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核定完成工程量的70%,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付至总价的95%;质量保证金为乙方结算值5%,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给付,乙方报送附件12《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甲方14天内完成审核并一次性无息支付余款。当甲方代为支付的保修费超过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时,超过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合同落款处附有原、被告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签字)。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发生保修事项,则涉及的该项目的保修期相应顺延1年。原、被告分别在该附件落款甲乙方处盖章。
2016年12月,保定天威绿谷小区交付使用。2018年10月9日,保定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保定市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北大街1089号的天威绿谷综合开发项目进行了消防验收,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双方一致认可中建安装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3,25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一致同意按照3%的税率,由中建安装公司向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实际开票的票面金额计算得出的税金。
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7日,中建安装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将正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经河北天龙消防公司申请,河北恒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承建的天威绿谷项目一期消防工程变更、追加项目工程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恒辉基价鉴【2019】第23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工程造价为3,462,172.76元,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支付鉴定费43,895元。
本院认为,一、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签订《保定市天威绿谷一期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根据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所订立的《保定市天威绿谷一期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付至总价的95%,质量保证金为乙方结算值5%。故中建安装公司应否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剩余工程款(总价的95%)的标准为是否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因保定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涉案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即中建安装公司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工程款至95%的条件已具备。
合同附件3中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交工程报验单和验收记录以证明其所建工程在2016年3月20日前通过中建安装公司及监理方的验收,中建安装公司认为验收为局部验收而非整体验收。本院认为,根据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订立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交的工程报验单及验收记录虽不能证明其施工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涉案工程的天威绿谷小区已于2016年12月6日交房入住且经过保定市公安消防支队的验收,能够认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12月6日应认定为竣工日期。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后14天内,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应报送附件12《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中建安装公司方14天内完成审核并一次性无息支付余款。至河北天龙消防公司起诉之日,保修期应已经届满,但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中建安装公司报送申请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手续。故本案中的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主张的质量保证金不予支持。因工程竣工,即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交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中建安装公司应予返还。
三、经河北天龙消防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北恒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消防工程变更、追加项目工程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恒辉基价鉴【2019】第23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双方对该鉴定程序及资质等均无异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有效性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涉案工程变更、追加项目工程部分河北天龙消防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结算依据。针对中建安装公司当庭又提出的书面质证意见,鉴定公司书面回复后,又复勘现场并作出了合理说明。本案合同固定总价为17,231,200元,变更、追加项目工程造价为3,462,172.76元,工程总价为20,693,372.76元。鉴定费用43,895元,是为查明和确定涉案消防工程变更、追加项目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中建安装公司理应承担。
四、中建安装公司申请追加正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当庭以正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必须的诉讼当事人,且中建安装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相关争议可通过另诉解决,故对中建安装公司的申请不予准许。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本案中合同价为固定总价,不含税金,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已向中建安装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总金额475万元。河北天龙消防公司起诉时虽要求按9%的票面金额由中建安装公司给付税金,但庭审时双方一致同意由中建安装公司按3%的发票面额向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支付所开发票的税金,本院予以支持,中建安装公司应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142,500元。
六、中建安装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工程款,应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根据本案案情,2016年12月6日应认定为涉案消防工程竣工交付日期,利息应从2016年12月6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河北天龙消防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中建安装公司分段欠付的工程款,故对其主张分阶段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建安装公司应给付河北天龙消防公司的工程款总额为工程总价为20,693,372.76元×95%=19,658,704.12元,扣除已付款项13,250,000元,还应给付6,408,704.12元及利息;鉴定费用43,895元;保证金100,000元;税金14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08,704.12元及利息(利息以6,408,704.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欠付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用43,895元;保证金100,000元;税金142,500元。
三、驳回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34元,由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991元,由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5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101110311607。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请在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上注明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案号,并将该银行转账凭证原件递交我院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由当事人自行复印、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审 判 长 康泽峰
审 判 员 李红颜
人民陪审员 狄 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猛